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士兵创业
时间:2023-07-05 19:24:20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海南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同等

6月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全面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打破城乡壁垒,明确规定农村退役士兵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可享受与城镇退役士兵同等优惠政策,首次实现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城乡一体化。

据了解,我省将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同步规划。省民政厅通过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户籍改革要求的培训机制,促使城乡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优惠政策方面享受同等市民待遇;并将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全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和兵员较多地区倾斜,为退役士兵顺利就业或自主创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将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到扶持就业工作范畴。从今年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均可享受在就业扶持、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同等政策,对参加劳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优异者,可由退役士兵培训部门和人才中介机构共同推荐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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