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含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的规定第62项
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核准”由司法厅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二、北海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核准受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需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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