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申请资格证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乙级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办理国家规划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经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建设工程设计院乙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指标控制。
(2)丙级、丁级资质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并抄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规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备案材料时,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符合行业分类标准较高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上级证书,承担较高等级的勘察设计业务。项目数量达到升级条件后,由发证部门出具正式证书。申请上级临时证书和正式证书的审核程序,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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