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监管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07 16:34:20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房地产监管账户跟有什么关系

房地产监管账户是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监管账户即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监管模式可采用两种不同模式:封闭式专用账户监管模式和直接监管两种模式。1、封闭式监管要开立专用账户,多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监管;2、直接监管模式是企业将已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监管账户,由经办行柜员在特定系统中设置监管标识,不另行开设专用账户。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通,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监管账户的开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

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

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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