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的特点,就是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之一。将犯罪分子犯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规定刑期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这一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行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犯罪情况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不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还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后,仍需执行管制。有数罪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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