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为受援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回避;
三是如侦查过程或办案民警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可以由律师代理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援助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协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五是援助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办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作为辩护人的看法和意见;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师收集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如受蒙骗、被胁迫等,特别是当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证据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八是为审查批准逮捕提供辩护律师意见;
九是由援助律师为公安侦查的相关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十是通过律师可以取得公安阶段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的有关情况。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全文7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