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时间:2023-06-23 15:26:45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4、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6、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1、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当然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监视居住;

3、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24小时以内通知。

一、指定监视居住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分为两种情况: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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