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期工时制三种。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命令第174日),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以下,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下,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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