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1、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一般属于来源无法查清或者来源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犯罪的枪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非法储存的“枪支”应属于来源可以查明(且来源构成独立的犯罪)的枪支。
2、枪支的数量一般不应成为区别两罪的标准。
3、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对象不包括爆炸物。
4、两罪的刑事责任不同。依刑法的规定,非法储存枪支罪法定刑较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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