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时间:2023-08-29 10:46:01 1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只要满足这四项条件,就可以立案。

对于不当得利,是没有金额限制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二、不当得利排除的几种情形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明知无债务之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5.强迫得利;

6.反射利益。

三、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该由哪个法院负责解决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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