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一、串通拍卖哪些构成犯罪
串通拍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达成串通拍卖的过程中,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依据《拍卖法》第37、65条以及其他条文规定可知,该法中没有关于追究串通拍卖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若强行以《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予以追究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但是,在串通拍卖的过程中,若行为人破坏公平、公正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人与收受财物的相关人员可能分别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若此处的相关人员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将按照《刑法》第163、164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理。若相关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则将按照《刑法》第385、389条的受贿罪与行贿罪处理。
二、公司职员职务犯罪包括哪些?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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