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诉讼时效还存在吗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特殊时效(特别法)优于普通时效(一般法),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另有规定”,即是民商事“特别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二、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时,法院对于权利人的权利则不再保护的制度。其建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法院对于其权利不再保护,同时也就意味着对现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维持,有利于秩序稳定。因此对于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外的给付请求权人来说,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莫躺在权利上睡觉等到期间经过再受相对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但此制度并非适用一切诉讼请求,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而言,一定要深入理解其基础及目的,万不可以将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弃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
三、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1、短期诉讼时效(为2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我国《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2、长期诉讼时效(为4年至5年的诉讼时效)
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如:我国《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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