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和包庇罪分开判罚吗
时间:2024-08-12 06:35:12 1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第三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与包庇罪可分别进行刑事审判和量刑处罚。所谓危险驾驶罪,即在车辆行驶于公共道路之上时,实施了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非法竞速、醉酒驾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按此条款规定,所有涉及此类罪名者都应被判处拘役,并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然而就包庇罪而言,则是指明知他人的恶行或犯法行为依然选择协助其藏身匿迹、转移财产,甚至为其提供虚假证明,虚构事实的犯罪行为。

根据第三百一十条的规范,对涉案人员轻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一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以及包庇罪两项罪名,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换言之,若危险驾驶罪的惩罚严于包庇罪,那么该嫌疑人应被认定为犯有危险驾驶罪进行惩处;反之,若包庇罪的惩罚高于危险驾驶罪,那么此人便需要承担包庇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危险驾驶罪与包庇罪确实可以分别进行审判和量刑,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这两种罪行的惩罚程度孰轻孰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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