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仲裁指的是什么?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希望合同能得到顺利地履行,交易能够顺利地完成。然而由于交易各方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往往受到各国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或由于其它原因,合同中规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常常导致这样或那样的争议,阻碍着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国际上解决这类纠纷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系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或其中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二、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核实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三、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2、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只有对争议的裁决权,而没有对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因此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予以执行。
3、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和解除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涉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定办理。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有在申请仲裁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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