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三、证人证言。
第四、被害人陈述。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
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一、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3.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二、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哪些
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
1.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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