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一、拒绝付款是什么票据?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二、支票票据的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三、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全文6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