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审视债务人提前履行其债务义务的行径是否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实践中,依据国际司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表,履行各自的债务义务。
若债务人提前履行其债务,且该履行方式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了损害的话,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接收这些履行。
反之,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未对债权人产生伤害,或者能够为债权人带来某种实际帮助的话,那么债权人就应该接受这种提前的履行。
再者,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承受更多的风险和负担,那么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债务人全权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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