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有: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适用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即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什么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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