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中进行房屋评估时
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开始评估。国有土地上百套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1)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水平。(2)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双方协商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从有资质的机构中抽签。
(3)异议处理:拆迁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在5日内作出解释和说明。经评估机构解释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拆迁过程中什么时候进行房屋评估?房屋评估的时间应由拆迁方确定,因为拆迁方有自己的方案和相应的房屋拆迁方案。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是如何进行的,或者评估中遇到的问题,有很多专业的律师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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