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以他人理,以他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合同一方无权代理,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待定合同,需要代理人批准才能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对方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的,可以督促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我国的无权代理是什么意思?
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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