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刑事上诉和再审程序的决定方式,由《刑事上诉和再审法》规定。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效应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二)命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的一种方式。
(三)审判决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直接组成合议庭,取得审判档案和材料原件,进行审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监督。
案件的再审,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当场审查证据,核实案件事实,一般应当指示原终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件情节困难、复杂、重大,或者有其他不适合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的,也可以提审。决定再审、指示再审、决定提审,都是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方法再审的,应当作出再审决定。
(四)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一种方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提出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这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定罪量刑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时,法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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