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伙人的当然退伙,是指因某种特殊的、客观的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合伙而退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束,丧失合伙人资格的;4、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普通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况具体有什么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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