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从债务的转移。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均为债务承担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仍对原债务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其相对债务转移而言,第三人的风险较低。
在债务转移情形下,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从债务加入的制度设计来看,因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第三人可能并不一定对原债务的所有情形都了解,此时再苛求其承担从债务是对其负担的加重,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故在没有对从债务承担进行告知和合意时,从债务不发生转移。
2、原债务的担保问题。债务加入并不对债的本身产生影响,债务人债务承担仍然存续,担保设立的基础并没有改变,故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效力。担保人仍应继续为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此担保在未经担保人的同意下,不及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另外,担保是担保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事实上担保行为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故在债权人选择第三人承担债务,并已实现自身债权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免除,即使存在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形,除特殊约定外,担保人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全文5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