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两方面的权利转移问题:
1、从债务的转移。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均为债务承担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务人是否仍对原责务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其相对债务转移而言,第三人的风险较低。
2、原债务的担保问题。债务加入并不对债的本身产生影响,务人务承担仍然存续,担保设立的基础并没有改变,故债务加入不影响担保效力。担保人仍应继续为原债务人的责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此担保在未经担保人的同意下,不极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
关于免除债务的注意问题
免除债务的注意问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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