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移民申请人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第二,移民申请人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有持续经营记录)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时间;
第三,移民申请人陪同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同样视同为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但需注意的是,移民申请人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为在加拿大居住时间,而不满22岁的子女在海外陪同有加拿大国籍父母的居住时间,可以视同为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
另外5年内住满2年,不是从移民加拿大的申请人登陆的间算起,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算起。算法有两种形式:一是从提出枫叶卡延期申请那天倒推,移民申请人5年的时间内住满2年;二是移民申请人从每次进入加拿大境内的时间,倒数回去5年算起。只要移民申请人能够证明,任意一种倒推方式,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居住方法之一,满足住满2年的要求,就符合加拿大移民法中的5年内住满2年的条件。这样一来,要面临的问题是,移民局按5年住满2年办理枫叶卡延期,而边境处是按入境倒推5年住满2年,决定是否准许入关。如此说来,即使移民申请人手持有效枫叶卡,也有被边境处拒之境外的可能。
延期后的枫叶卡,即移民加拿大后,申请人登陆超过5年,出入境就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麻烦。例如申请人10年5月获得枫叶卡延期,是在05年至10年的任何时间段内住满2年,可能是05、06年连续住满的2年,也可能是05年住1年、09年住1年。这样,当年申请人拿到延期的新枫叶卡离开加拿大、今年5月返回时,边境处则会从2012年5月倒推5年。就是说,从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住满2年者,方可入境;否则,边境处有权阻止申请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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