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和挪用都是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因此,他们有很多共同点。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主体的法律人格。贷款的负责人通常是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财务负责人。这些人对内有公共财产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对外有代表单位的民事活动资格;挪用一般由个人决定。二是形式的合法性,放贷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审批),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挪用公款是指未经批准使用公款的行为。一般来说,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一旦被挪用,就没有合法性。
(1)下列借出行为应视为侵占行为: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相互批借,或以假名、化名借用,或借用他人后自用。在这种情况下,贷款行为具有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二)及时收回本息,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违反财务纪律处理。因为在本案中,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情节明显轻微,故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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