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若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或者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或者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或者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均为无效或离婚限制。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离婚程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离婚均为无效或者离婚限制:
1.离婚诉讼中,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
2、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
3、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5、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形会导致离婚无效?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形会导致离婚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效:(一)未达法定婚龄的;(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其他不应当结婚的。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无过错离婚的情况,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无过错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无过错方与对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条件。如果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离婚就是有效的。
在我国离婚程序中,若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或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或者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但军人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离婚协议无效,则离婚均为无效或离婚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离婚无效或者离婚限制的情形包括未达法定婚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其他不应当结婚的情形。无过错离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无过错方与对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条件,离婚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