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的社会地位的变更,伴随人们自我意识的提高,在“好聚好散”的观念下,如果情断义绝,人们总是选择结束一段不幸的婚姻,来“彻底”解决夫妻之间不和谐的矛盾。在人们获取知识或资讯的渠道越来越广,越来越便捷的今天,仍还有那么多人误认为:谁先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还有很多人,谈了半天离婚问题,结果发现他们根本没登记领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也还有部分人士,尤其是女性,做了许多年夫妻,却对男方的财产或收入其完全不知情,于是,她们碰到离婚或是“被离婚”就只能抱怨这个社会不公平,这个法律制定也不公平,为什么离婚我什么都分不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离婚是走向新的和谐的开始。凭我的经验而言,一场婚姻危机遇到最多的疑问大致是以下几个:一、这个婚该不该离?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诉讼中什么情况下法院能判离?;二、在离婚的前提下,房子等财产如何分割?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三、如何解决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1、关于该不该离的问题
凡是所有前来咨询我离婚的人,我的回答永远只有一个:尽量不要离婚。离婚是一个严肃的问题。虽然我不认为它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律师,当我面对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总会这样奉劝——因为未来未知。同样,当往昔的情义已经变成了恨仇,甚至变成了一种随时对自己或者家人的一种可怕的危险时,我总会给予一个正义的回答。但还会告诉你,一切由你自己决定,在离与不离的选择方面律师帮不了你!
2、协议离婚及条件
如果双方已经都有分手的共同意向,双方对离婚没有过多异议,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因为这样既高效又经济。但事实上,由于缺乏专业人士的把握,协议离婚后又牵扯出其他问题,重新诉讼的今年随之增加。较之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会更经济和便捷,但也有它很多的不足之处:
A、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1.1认识问题:部分人误以为签了离婚协议,就意味着协议的内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而事实上,必须是双方持离婚协议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1.2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无效;
条款的约定很重要,并非白字黑字写清楚了就一定稳妥。有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内容无效,譬如:约定不得再婚,不得再育,限定再育后孩子的继承权问题等。
1.3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B、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2.1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存在反悔之问题。(但它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证据使用。)
2.2办理离婚登记后,何种情况下可以反悔:
2.2.1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另一方可以诉请重新分割财产;
2.2.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未分割的婚内财产,或发现有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婚内财产,可诉请对新发现的这部分婚内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注意: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离婚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3.1、诉讼离婚的准备
准备诉讼之前,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方,需要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及数额、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等相关证据,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庭审技能来完成?充分预测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什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帮助?
3.2、诉讼离婚,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判离?
法律条文的规定很明确,但很多情况下你也无法取得证据证明,况且它还涉及到一个司法人员认识问题。我就自己办理离婚案件的中最常见的问题有:
3.2.1分居满两年,是否自动离婚?
离婚,从来不存在自动一说,必须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去民政局办理,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
3.2.2结婚摆酒,没领证,并有了小孩子,怎么离婚?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没领结婚证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作出约定,或者经法院判决。
3.3、什么样的情况一定判离?
除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附: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关于离婚赔偿问题。
男、女单(双)方都有权利要求离婚(包括诉讼离婚),谁先提出离婚,并不代表就需要赔偿对方。涉及到赔偿的只有几种情形: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实践中,很多女性或部分男性,在对方要求离婚的时候,会认为自己是付出比较多的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名目有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等,这都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对方自愿,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5、房子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键问题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如何分割。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共同财产包括: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现行的民法典之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存在转化,但如果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的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
原则上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最新的解释,“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
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抚养权与抚养费的问题。
民法典有原则性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6.1抚养权问题
6.1.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1.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优先考虑女方有抚养权的情形: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女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
男方有赌博、汹酒等恶习等等;男方收入较低又没有固定住所或长期在外不回家,不能尽抚养义务的。
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优先考虑男方有抚养权的情形参考上条,男女互换。)
8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1.3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1.4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6.2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6.2.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2.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6.3抚养费的变更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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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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