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0时12分许,景某饮酒后驾车回家,车上搭载着一朋友,当车沿桥东区铁道东街由南向北行时,与由北向南的董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当时董某一家三口同行,事故造成董某重伤、其妻子轻伤、孩子死亡、双方车辆损毁。
车祸发生后,景某试图重新发动已熄火的汽车,但没成功,随后离开轿车,同车朋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过路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交警到现场寻找肇事车辆驾驶人时,景某虽在现场,但因心中害怕未现身。后景某于6月11日12时许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该事故经市公安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案随后交至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庭审中,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但是辩称:其弃车离开是为了参与抢救伤员,交警队寻找肇事司机时自己由于心中害怕和为了抢救伤者而未现身,不构成逃逸;其在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定景某构成逃逸,犯交通肇事罪,考虑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不过,景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当时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交通肇事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一次性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629399.28元。
□以案说法
在案发现场不现身也属逃逸
本案中景某先是酒驾后又交通肇事逃逸,在最终判定时则以交通肇事罪认定,酒驾则作为一个主要量刑情节进行认定。但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其行为也已经触犯了交通安全法,依法将会被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所以酒驾本就是违法行为,会接受行政处罚,再肇事后逃逸,那将面临接受刑事处罚。
另外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景某曾辩称其弃车离开是为了参与抢救伤员,交警队寻找肇事司机时自己由于心中害怕和为了抢救伤者而未现身,不构成逃逸,但此说法最终却未被法院采纳。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的作为是认定罪责的主要依据,事故发生后,景某既未抢救伤员也没及时报警,且在民警寻找肇事车辆驾驶人,调查事故原因时,自己明明就在现场却拒不现身配合,具有主观逃避性,所以最终被认定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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