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当代的社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是需要积极的救助伤者,然后等到病情稳定需要对于伤情状况进行等级的确定,也就是伤残的认定,之后就是根据确定的等级来计算具体的赔偿的费用。
其他赔偿费用。
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认定。
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关于一些具体的人员伤亡的赔偿费用都有明确的标准,当然这样的一种标准,它在不同的场合之下是有所不同的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在一些人身方面没有伤亡的情况之下,会存在着财产损失,比如说车辆的损失是由车辆保险来进行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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