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责任可以自己选择修车地点吗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有权自行决定汽车修理地点。
然而,该修复场所须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的资质条件,否则需征得争议另一方的同意。倘若争议双方对于指定的汽车修理地点持有异议,无责任方可先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然后再对后续的汽车维修事宜进行自由选择。如果争议双方均不愿意接受上述解决方案,且希望寻找更为实惠的汽车修理场所,则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无责任修车期间代步费怎么算
关于赔偿交通费用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受害人有权寻求交通费用的赔偿,至于责任人是否愿意支付则需单独考虑和解决。
2.在交通意外事件中,如果无过错方由于车辆维修导致无法使用其汽车,那么他们因此产生的额外交通费用有权寻求法律支持进行追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应该参照日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花费进行确定,可以包括这段时间内外出时乘坐出租车或者公共汽车、地铁等的实际开支。
3.在计算交通费用的标准时,应当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执行,限制在乘坐公交车、普通列车硬座以及三等舱以下的轮船等范围之内。对于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并不一定纳入到实际赔偿的范畴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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