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停产停业收缴所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停产停业收缴所必须支付的一些必要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前的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期间等因素。由于这只是一个原则,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停产经营损失赔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经营损失赔偿的计算公式为:停产经营损失赔偿生产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职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这种方法就是我们所说的“以基本利润为基础”。对于“月净利润”,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利用被征收房屋每月可获得的平均税后净利润。每月净利润根据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不能按照利润表确定的,按照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生产经营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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