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呈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并通过的,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提出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本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竣工日期: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竣工之日同时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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