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罪过
时间:2023-07-07 15:35:18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偷拍不犯法,是违法的行为。公共场合偷拍涉及侵权,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在公共场所偷拍别人并将照片发布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已经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如果还配有侮辱性词汇,就还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布者删除照片,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网络平台方面未尽到审查义务或未及时删除,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遭遇偷拍后,如果认为对方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不构成刑事犯罪,则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受害者在起诉前,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留存互联网上的侵权内容及信息,避免因对方删除或设为个人可见等操作遗失证据。

失业男偷拍学生洗澡未遂被治安拘留5日

3月11日,一名年轻男子在惠州学院女生宿舍浴室外欲偷拍女生洗澡,被惠城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5日。警方介绍,男子手机内未发现女大学生洗澡的照片或视频。

3月11日晚8时许,惠州学院不少学生发微信称,马庄派出所民警刚来到学校的1栋女生宿舍楼带走了一名偷窥男子。昨日,惠城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人士证实,11日晚7时30分,确有女大学生向马庄派出所报警抓获偷拍男,派出所民警赶到,带回一名嫌疑人。

民警调查获悉,25岁的广西人林某当晚持一部白色手机对着女大学生宿舍楼6楼某浴室拍摄,后被准备洗澡的女大学生发现并叫来保安将其抓获。据介绍,事发宿舍的浴室窗户较高,林某个头不足1.6米,如果要拍摄浴室内部,需要踮起脚才能将手机放到合适位置。事发宿舍楼有不少浴室紧邻走廊,一名宿管员称,事发后已给全部宿舍发出了提醒,要求关紧浴室窗户。据介绍,此前因不少学生认为需要通风,所以在洗澡时都没有关紧窗户。

马庄派出所郑副所长介绍,林某此前曾从事过酒吧、酒店服务生工作,刚失业不久。林某供述,他在网吧看了多日黄色影片后,才到惠州学院校内瞎晃。由于林某手机内并无女大学生洗澡的照片或视频,目前警方对其处以治安拘留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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