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处理市、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司法解释,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不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强制执行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决定批准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征收与补偿决定、有关证据及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证明、被征收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催告情况和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住房状况;
5。与强制执行有关的名称、地址、财产状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的,除非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根据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显然缺乏事实依据。这显然缺乏法律和监管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赔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5。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6。越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决定不批准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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