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定案件的管辖权限范围,应依据如下标准加以明确:
级别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审理的部分特殊案件外,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均应交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对于欠债不还的现象,借款人有权前往欠债人所在地或者债务履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欠债人的居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不一致之处,借款人也可选择向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欠债不还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1.欠债行为会导致逾期利息的产生;
2.欠债人有可能面临被起诉或申请支付令的法律风险;
3.对于已经产生的生效判决,如欠债者仍然选择拒绝偿还债务,他们极有可能会遭受强制执行,甚至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4.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都必须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立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限制其出境、在信用信息体系中予以记录、通过媒体公开宣布其不履行义务等措施。
综合以上观点,尽管建议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原点进行起诉,如双方难以达成和解,建议债务人尽全力搜集相关证据,随后向法院提请诉讼。只要满足了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便应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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