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否还享有分红
至于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目前《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转让,但从以下关于出资责任的案例可以推断,取得这种有瑕疵的股权后,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将受到限制,直到补足出资为止。
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分取红利,已经抽逃出资与没有实缴出资的效果很类似,可以不分红;但是,两者毕竟不同,尤其是在出资到位后较长时间才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出资对公司的利润是有贡献的。对这种常见的“灰色”问题,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如何处理。
抽逃出资的相关知识
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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