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小孩贪玩攀爬电线杆,却被耷拉下来的电线击中。12年后伤者第二次状告电力公司和乡政府。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赵某是禹州市朱阁乡人,生于1987年1月。1998年10月4日,11岁的赵某和同村几个小孩到原禹州市朱阁乡水泥厂北墙外变压器旁电线杆处玩耍时,因爬电线杆与耷拉下的线头接触而触电受伤。该线路系原朱阁乡水泥厂高压用电线路,水泥厂的产权属朱阁乡政府所有,该水泥厂生产至1995年停产,后电力公司所属的朱阁电管所在该厂加工铝石粉和铝石颗料,该事故发生前亦停产,该线路一直未停电。赵某受伤后,经司法技术鉴定生殖系统损伤属ⅳ级伤残,呼吸系统需进一步治疗后再作伤残评定。赵某遂将禹州市电力工业公司和禹州市朱阁乡政府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电力公司和朱阁乡政府分别承担30%和10%的赔偿责任。
从2009年1月至12月份,赵某因继续治疗支出医疗费用54625元,因以前所获赔偿款不包括该后续治疗费用,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医疗费21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对其高压线路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30%),朱阁乡政府对自己已停产的水泥厂允许他人使用,未尽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10%)。现赵某就其2009年的后续治疗费54625元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赵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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