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其一适用的核心原因在于,违约金与定金在功能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并在一方违约时给予守约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时,面对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主张两者。
2.若允许同时适用,可能会导致守约方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双重补偿,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二、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1.生效要件与给付时间: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它不需要在合同签订时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2)定金则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条款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责任承担方式: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违约金与定金也存在显著差异。
(1)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定金则遵循“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在数额上,违约金与定金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具体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
(2)定金的数额则直接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法条
在实际操作中,当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应如何适用法条主要取决于守约方的选择。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守约方可以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之间择一适用。这一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特殊权利,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
2.在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时,守约方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损失、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以作出最为有利的选择。
3.对于违约方而言,也应明确知晓其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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