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抓到嫖娼组织会查之前的嫖娼人员吗
依照有关条款,如若支付金钱却未能进行性行为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视为嫖娼行为;然而,倘若能够明确证明相关当事人确实具有嫖娼有意愿,即便未曾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亦可被判定为嫖娼行为。
对于实施卖淫、嫖娼等不当行为者,将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之行政拘留,同时可以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下;情节较轻微者,则将给予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的行为,也可能面临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惩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聊天记录抓嫖娼可以作为证据吗?
网络聊天纪录在特定情况下可看作是嫖娼犯罪的证据之一,然而只能作为辅助性证据。
其之所以无法直接当作确凿证供,主要原因在于网络聊天记录只能揭示嫖娼人员的置身于违法活动中的心态和意图,并未能直接呈现实际的嫖娼行为。
换句话说,网络聊天记录被视为“视听资料”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视听资料”则是指那些具备成为证据资格并且已被固定、保存完好的对话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的各类数据等等。
因此,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明确将此类“视听资料”纳入了证据的范畴之内。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视听资料都须经过认真审查,方能被通过作为真正的证据加以使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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