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犯罪的量刑方面,以涉案金额为标准进行衡量无疑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就法律角度而言,涉案金额乃是衡量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者应当承担的罪责程度的关键要素之一。
较大规模的涉案金额往往预示着这类犯罪行为将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及其他公民的财产利益带来更为严重的破坏。
将涉案金额作为量刑时需考虑的因素之一,有助于更加精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得到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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