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的常见类型
时间:2023-03-10 04:10:28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一、申请保全需要什么手续和价格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

二、诉前财产保全怎么解封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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