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数码相片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本市居民户口簿和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
4、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户口簿、、出生证等能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或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年度为限)。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需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的,还需交验与香港配偶所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子女年龄须为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
5、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签注、特区政府签发的进入许可、香港入境验讫章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复印件;被探望人在澳门就业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签注的复印件、澳门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复印件)。被探望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还须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驻港澳部队干部成年子女办理探亲手续,还须提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出具的邀请函。(驻港澳部队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赴港澳探亲,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件)。
6、国家工作人员均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7、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件、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等)及提交复印件;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
8、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离退休军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户口簿,则还需提供军官离退休证、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
9、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10、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再次申请须提交:
(1)证件有效期届满或签注页用完,凭原通行证和上述材料办理换证
(2)原证件毁损或遗失、被盗,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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