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的原则有:
(一)关于均等原则
均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二)关于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赔偿”原则。
(四)关于经济帮助原则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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