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使什么权
时间:2023-07-21 15:42:58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主要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职权。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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