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死亡后的土地承包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金的问题,需明确其主要用途为安排受占地农户的社会保障福利,实际上就是用地单位对于失去土地资源的农民,为了保障他们未来生计所提供的经济援助。
这种补偿与男女双方在结婚后某一方所收到的赠与财物性质有所区别。
在此情况下,土地征收补偿金不宜被认定为“其他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应该理解为对一方在婚前承包土地权益的延续,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理应由受占地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征地补偿金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拥有合法的强制执行权限。
针对这部分财产,法院有权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措施,并且应妥善通知到每一位共有人。
当共有人之间就其共同财产达成了合理且得到债权人认同的分配协议时,该协议在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将具备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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