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时,城管有没有权力拆除违章建筑
时间:2023-05-31 15:41:44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可以责令城管部门对违法建筑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三)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闭、强拆等措施。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和被拆迁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由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出席,执行机关的执行就不会受到影响。4被强拆房屋的证据保存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强拆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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