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被称为正当防卫,其前提和基础是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这使得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了防卫性,因而也具有了正当性。
不法侵害就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我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也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侵害具有现实性。
一般开始指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尚未结束指不法侵害行为还在继续。无论属于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的事先防卫,还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的事后防卫,
都是防卫不适时。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什么时候结束
侵害人进行不法行为进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处在紧急的威胁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成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开始进行并且还没有结束。
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在我国刑法条例规定上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对于一般着手说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时间,需要从侵害人是否着手来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开始;对于进入现场说,从侵害人进入现场,公民面临侵害的威胁时当成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对于直接面临说,在侵害行为带来的实际威胁非常紧迫、明显,等到侵害人着手时就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或者来不及减轻危害结果时当成开始时间。对于一些侵害人的预备行为,也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已经开始,像为了杀人预备在别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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