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资公司需要以下几点条件: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所以设立投资公司不须人民银行批准。
2、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可以做为公司行业特征。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
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定时,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投资范围进行描述。
投资公司除从事投资业务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若直接经营的业务须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满足上诉条件即可有机会成立投资公司。
一、简述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律对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如下:
1、关于经营范围的限制。经营范围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的权利能力首先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只能按登记的经营范围展开经营活动。
2、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但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之外,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二、相关政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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