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区水资源费用的收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取用地表水的用户而言,如公共供水企业及原水企业等,每立方米取水收取0.20元的水资源费用;而在工业、商业及特殊行业中自行取水的情况下,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用则按0.20元收取。
此外,对于潜流的水资源,每立方米收取0.02元的费用。水力发电则按照每千瓦小时0.008元进行收费;而对于特殊用途的水资源,例如医疗用水、实验室实验用水等,每立方米需要支付1元的水资源费用。针对取用地下水的情况,一般的日常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计价为0.50元,而对于特殊用途的地下水,则每立方米收取2元的水资源费用。
本次公布的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其主要划分为城市(城镇)公共自来水、非农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农村生活、养殖业、公共事业六个类别,并对各类别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较为详细的规定请见下方详细列表:
1、关于城市(城镇)公共自来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地面水与地下水的价格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取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则设定为:0.05元/立方米;
至于地下水供水,其水资源费标准则设定为:0.12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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